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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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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法法條疑問
民法第258條:「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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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7-24 15:32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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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說:應為撤回
乙說:沒有意義
因撤銷必須法有明文,而解約可以是雙方合意,若意思表示有撤銷之法定原因發生,仍應准許其撤銷...所以是廢話...

參照鄭玉波債總435P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7-24 23:03 |
ming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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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解說~~~聽起來還是有點模糊~~~不過粉感謝您分享!!!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7-24 2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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