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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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问题2的意思是否为此"有偿赠与",因为甲已死亡,而继承人等也应受此有偿赠与之履行负担义务吗?
这是问这个赠与行为是一般附负担的赠与(412)还是属于遗赠(1205),如果是遗赠,继承人不能撤销...一般附负担赠与继承人依408可以撤销
关于附负担赠与,只查到法务部函示,可以准用双务契约... 发文字号: (69)法律字第5323号 要 旨: 一 附负担之赠与,系指赠与人约为赠与时,得为自己、第三人或公益计 而附加约款,使受赠人负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之义务者而言。「负担 」与「对价」相当,有时得准用双务契约之规定。 二 负担之受益人,得为一般之公众,即不特定之多数人。 三 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有请求履行负担之权 (民法第四百十二条第一项参 照) 。但负担之不履行,须因可归责于受赠人之事由,始可撤销。否 则,不得撤销 (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参照) 。 四 受赠人之负担履行迟延时,依双务契约之法理,债权人似应先行定期 催告其履行,如逾期不为履行,始可撤销赠与,但有反对说。 五 本件继承人请求让售已赠与之土地,台中市议会同意让售继承人,并 未表示撤销之意思,台湾省政府、台中市政府似不必主动促使其行使 撤销权。 六 如继承人表示撤销之意思时,自应考虑负担之不履行是否可归责于受 赠人之事由,以及其曾否先行定期催告履行负担。惟负担是否可归责 于受赠人之事由,及曾否定期催告,均属事实问题,本部无从揣测。
[ 此文章被kino在2013-07-16 22:5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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