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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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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攻击性的紧急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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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13-06-03 01:16 |
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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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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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黑道大哥甲拿枪抵住乙男之太阳穴令其对丙女强制性交,乙照作,丙女抵死不从,
并踢伤乙男之生殖器官后逃跑,事后乙男经医生诊断不能人道。试论甲、乙、丙
之刑责。

我觉得对丙来说,保护自己的身体利益跟乙是否能人道之身体利益相比,根本是一样大,没有谁的利益比较大的问题。
丙对乙来说虽然是紧急避难(正对正),
但如果当下不这么做,等于会受到甲的间接侵害(正对不正)
该为乙的伤势负责的是甲,不是丙,因为乙是受到甲的控制,对丙做出侵害行为。
丙是基于保护自己的身体利益,对乙紧急避难,
考量乙丙两人所要保护的身体利益都很重要
但我觉得丙要保护的自己的身体利益远大于乙是否可以人道
乙如果不侵害丙,可能被甲揍一顿
但丙如果不伤害乙就没办法抓到机会逃走的话,仍然还是会被乙以外的人(甲)伤害
对当时的丙来说,
应无期待可能性(丙为了保护乙的生殖器而放弃保护自己的身体利益之可能性,现实中不论哪种场合应该都是0!)
因此丙对乙应该可以主张紧急避难,完全阻却违法,无责。

以上个人小小想法,请参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3 0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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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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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于 2013-06-03 07:3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觉得对丙来说,保护自己的身体利益跟乙是否能人道之身体利益相比,根本是一样大,没有谁的利益比较大的问题。
丙对乙来说虽然是紧急避难(正对正),
但如果当下不这么做,等于会受到甲的间接侵害(正对不正)
该为乙的伤势负责的是甲,不是丙,因为乙是受到甲的控制,对丙做出侵害行为。
丙是基于保护自己的身体利益,对乙紧急避难,
先说~ 今晚不上线 因明天要载家母去台北看病,所以无法上来讨论(在此先说抱歉~ 发文问者反而没上线)

S大~ 你上面说了一个点,那就是乙对丙之侵害行为是由甲所控制,该不法行为可否视为一整体(即甲及甲所操控之乙),若丙仅能对操控者甲(间接正犯)主张正当防卫,那对乙却无法主张正当防卫(因乙系紧急避难阻却不法行为),如果此时将甲及乙视为整体之不法,那将可主张正当防卫;若站在乙之观点,乙系因强制性的紧急避难是基于无期待可能性之原理,仅能于罪责减轻其刑,固属避难过当之行为(然个人生命法益及他人性自主法益两者权衡,因属个人法益为重,此时采取防卫过当显系有违);若分割甲及乙,而将乙视为无罪责之人,因此时乙已主张紧急避难阻却不法,从而,丙对之仅能以紧急避难方式。
(小弟好像有点感冒头钝钝滴)
以上,乱说~ 去吃感冒药睡一下!!!
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3 1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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