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攻擊性的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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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JQAZ
2013-06-03 01:16
樓主
推文 x0
小弟PTT抓過來~(小弟剛好看到李允呈的這部分---挖勒又掉頁,已經掉好幾頁過,黏好幾次,書的品質真差)
想請教大大門的看法
Q:
黑道大哥甲拿槍抵住乙男之太陽穴令其對丙女強制性交,乙照作,丙女抵死不從,
並踢傷乙男之生殖器官後逃跑,事後乙男經醫生診斷不能人道。試論甲、乙、丙
之刑責。
PTT上得看法著重在
一說:乙被逼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利益權衡原則通過,但行為相當性不通過,故應由期待可能性來減免不應由緊急避難來阻卻其違法。
二說:乙之行為保全了優越利益,成立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乙之行為欠缺不法性故不成立本罪。丙得主張避難過當減免罪責
另一說:著重於爭點在於丙對於乙能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能不能通過利益衡量原則?有無避難過當問題?


先說小弟觀點:
乙:強制性交丙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強制性交未遂罪
構成要件:乙強制性交丙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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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s8910326
2013-06-03 07:32
1樓
  
Q:
黑道大哥甲拿槍抵住乙男之太陽穴令其對丙女強制性交,乙照作,丙女抵死不從,
並踢傷乙男之生殖器官後逃跑,事後乙男經醫生診斷不能人道。試論甲、乙、丙
之刑責。

我覺得對丙來說,保護自己的身體利益跟乙是否能人道之身體利益相比,根本是一樣大,沒有誰的利益比較大的問題。
丙對乙來說雖然是緊急避難(正對正),
但如果當下不這麼做,等於會受到甲的間接侵害(正對不正)
該為乙的傷勢負責的是甲,不是丙,因為乙是受到甲的控制,對丙做出侵害行為。
丙是基於保護自己的身體利益,對乙緊急避難,
考量乙丙兩人所要保護的身體利益都很重要
但我覺得丙要保護的自己的身體利益遠大於乙是否可以人道
乙如果不侵害丙,可能被甲揍一頓
但丙如果不傷害乙就沒辦法抓到機會逃走的話,仍然還是會被乙以外的人(甲)傷害
對當時的丙來說,
應無期待可能性(丙為了保護乙的生殖器而放棄保護自己的身體利益之可能性,現實中不論哪種場合應該都是0!)
因此丙對乙應該可以主張緊急避難,完全阻卻違法,無責。

以上個人小小想法,請參考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TJQAZ
2013-06-03 14:40
2樓
  
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於 2013-06-03 07:3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覺得對丙來說,保護自己的身體利益跟乙是否能人道之身體利益相比,根本是一樣大,沒有誰的利益比較大的問題。
丙對乙來說雖然是緊急避難(正對正),
但如果當下不這麼做,等於會受到甲的間接侵害(正對不正)
該為乙的傷勢負責的是甲,不是丙,因為乙是受到甲的控制,對丙做出侵害行為。
丙是基於保護自己的身體利益,對乙緊急避難,
先說~ 今晚不上線 因明天要載家母去台北看病,所以無法上來討論(在此先說抱歉~ 發文問者反而沒上線)

S大~ 你上面說了一個點,那就是乙對丙之侵害行為是由甲所控制,該不法行為可否視為一整體(即甲及甲所操控之乙),若丙僅能對操控者甲(間接正犯)主張正當防衛,那對乙卻無法主張正當防衛(因乙係緊急避難阻卻不法行為),如果此時將甲及乙視為整體之不法,那將可主張正當防衛;若站在乙之觀點,乙係因強制性的緊急避難是基於無期待可能性之原理,僅能於罪責減輕其刑,固屬避難過當之行為(然個人生命法益及他人性自主法益兩者權衡,因屬個人法益為重,此時採取防衛過當顯係有違);若分割甲及乙,而將乙視為無罪責之人,因此時乙已主張緊急避難阻卻不法,從而,丙對之僅能以緊急避難方式。
(小弟好像有點感冒頭鈍鈍滴)
以上,亂說~ 去吃感冒藥睡一下!!!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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