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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 同时死亡时,互不发生继承关系 甲死亡时,原则上继承人是乙、A、B、C 而今A、B(亲等较近的直系血卑亲属)已亡,故由次一亲等的a、b继承 所以,甲死亡后,继承人是乙、C、a、b(这里没代位的问题) 另外,B死亡时,继承人是甲、乙(因为B无子无配偶) 而甲已亡,故由乙继承
第二题 (1) 这小题应该是都没有丧失继承权,即使变植物人或是受辅助宣告,使行为能力受有限制,但是无碍,毕竟继承只要具有权利能力即可(胎儿是例外受保护),再来民法上所规定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在这似乎也没有,其中,国籍这个问题应该是没影响。
#补充一规定(继承登记法令补充规定第17点): 子女丧失国籍者,其与本生父母自然血亲之关系并不断绝,故对本生父母之遗产仍有继承权,惟办理继承登记时,应注意土地法第十七条规定及第十八条有关外国人取得土地权利之限制。
(2) 如果(1)的答案是由A、B、C继承且未抛弃的话,这笔债务就是A、B、C以继承之遗产为限,对该笔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 此文章被BoBo飞天在2013-05-22 23:3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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