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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 同時死亡時,互不發生繼承關係 甲死亡時,原則上繼承人是乙、A、B、C 而今A、B(親等較近的直系血卑親屬)已亡,故由次一親等的a、b繼承 所以,甲死亡後,繼承人是乙、C、a、b(這裡沒代位的問題) 另外,B死亡時,繼承人是甲、乙(因為B無子無配偶) 而甲已亡,故由乙繼承
第二題 (1) 這小題應該是都沒有喪失繼承權,即使變植物人或是受輔助宣告,使行為能力受有限制,但是無礙,畢竟繼承只要具有權利能力即可(胎兒是例外受保護),再來民法上所規定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在這似乎也沒有,其中,國籍這個問題應該是沒影響。
#補充一規定(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7點): 子女喪失國籍者,其與本生父母自然血親之關係並不斷絕,故對本生父母之遺產仍有繼承權,惟辦理繼承登記時,應注意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及第十八條有關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之限制。
(2) 如果(1)的答案是由A、B、C繼承且未拋棄的話,這筆債務就是A、B、C以繼承之遺產為限,對該筆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 此文章被BoBo飛天在2013-05-22 23:3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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