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3-05-16 23:10 发表的 : 
Q2:(三)惟物权行为虽有无因性.................故乙取得B画之所有权应属不当得利。
既然前提是物权行为无因性,即使取得所有权属不当得利,基于物权行为无因性,不是应该与不当得利无关?
题目:Q2:甲出卖A画给乙,误交付B画,............
二、(一)..........故甲得依照民法88条第2项,以非甲自己之过失为前提,撤销交付B画之意思表示。
题目不是已经提示:误交付B画?如何又能得出非甲自己之过失?
如甲有过失,自不得主张民法88条第2项撤销权,又如何主张民114?
再者,乙是否为善意第三人似可决定以是否得主张善意受让,其结论似有不同?
以上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1.无因性指的是 物权行为的效力 不受到债权行为的影响
但是 没有法律上原因 取得利益 本就是 不当得利的定义
既然没有买卖关系 乙取得所有权自然为不当得利(基于无因性,乙取得所有权之物权行为为有效,但因此为不当得利,所以需返还所有权给甲)
2.误交付B画 未必是因为甲自己的错误才会导致
题目会这样考通常就是为了民法88条
如果所有的错误都一定是表意人自己的过失
那么任何情形都没有依照88条撤销意思表示的可能了
而且「过失」又依照情况不同 分为抽象轻过失 具体轻过失 重大过失等等
甲自然要举证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所导致,才可以依照88条撤销意思表示
另外 乙是「相对人」,而非「第三人」
所以这里乙并无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受让可适用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