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3-05-16 23:10 發表的 : 
Q2:(三)惟物權行為雖有無因性.................故乙取得B畫之所有權應屬不當得利。
既然前提是物權行為無因性,即使取得所有權屬不當得利,基於物權行為無因性,不是應該與不當得利無關?
題目:Q2:甲出賣A畫給乙,誤交付B畫,............
二、(一)..........故甲得依照民法88條第2項,以非甲自己之過失為前提,撤銷交付B畫之意思表示。
題目不是已經提示:誤交付B畫?如何又能得出非甲自己之過失?
如甲有過失,自不得主張民法88條第2項撤銷權,又如何主張民114?
再者,乙是否為善意第三人似可決定以是否得主張善意受讓,其結論似有不同?
以上為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1.無因性指的是 物權行為的效力 不受到債權行為的影響
但是 沒有法律上原因 取得利益 本就是 不當得利的定義
既然沒有買賣關係 乙取得所有權自然為不當得利(基於無因性,乙取得所有權之物權行為為有效,但因此為不當得利,所以需返還所有權給甲)
2.誤交付B畫 未必是因為甲自己的錯誤才會導致
題目會這樣考通常就是為了民法88條
如果所有的錯誤都一定是表意人自己的過失
那麼任何情形都沒有依照88條撤銷意思表示的可能了
而且「過失」又依照情況不同 分為抽象輕過失 具體輕過失 重大過失等等
甲自然要舉證不是由於自己的過失所導致,才可以依照88條撤銷意思表示
另外 乙是「相對人」,而非「第三人」
所以這裡乙並無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受讓可適用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