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55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
推文 x 鲜花 x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民法]物权/所有权/行为能力 5题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13-05-14 20:19 |
a56182500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没懂你什么意思呢~~~~~~~~~~~~~~~~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3-05-15 23:03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Q1:甲出卖A画给乙,但误书价金,并且已为交付。.....

只有价金书写错误,跟买卖契约的标的内容与价金数额应无认识错误。
题目也没提到标的内容与价金数额错误,似乎不应该做题目的扩张解读。
又本题并非不动产卖卖契约。
所以,小的认为本题仅是文字表达错误,按民法第4条规定,先由当事人确定即可。
不能确定,再按民法第4、5条判断。

各人意见,仅供参考。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16 12:04 |
s8910326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3-05-16 12:0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Q1:甲出卖A画给乙,但误书价金,并且已为交付。.....

只有价金书写错误,跟买卖契约的标的内容与价金数额应无认识错误。
题目也没提到标的内容与价金数额错误,似乎不应该做题目的扩张解读。
又本题并非不动产卖卖契约。
所以,小的认为本题仅是文字表达错误,按民法第4条规定,先由当事人确定即可。
不能确定,再按民法第4、5条判断。

各人意见,仅供参考。

谢谢您的意见
提供另一个思考方向
感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16 22:58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Q2:(三)惟物权行为虽有无因性.................故乙取得B画之所有权应属不当得利。
既然前提是物权行为无因性,即使取得所有权属不当得利,基于物权行为无因性,不是应该与不当得利无关?

题目:Q2:甲出卖A画给乙,误交付B画,............
二、(一)..........故甲得依照民法88条第2项,以非甲自己之过失为前提,撤销交付B画之意思表示。
题目不是已经提示:误交付B画?如何又能得出非甲自己之过失?
如甲有过失,自不得主张民法88条第2项撤销权,又如何主张民114?
再者,乙是否为善意第三人似可决定以是否得主张善意受让,其结论似有不同?

以上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16 23:10 |
s8910326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3-05-16 23:1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Q2:(三)惟物权行为虽有无因性.................故乙取得B画之所有权应属不当得利。
既然前提是物权行为无因性,即使取得所有权属不当得利,基于物权行为无因性,不是应该与不当得利无关?

题目:Q2:甲出卖A画给乙,误交付B画,............
二、(一)..........故甲得依照民法88条第2项,以非甲自己之过失为前提,撤销交付B画之意思表示。
题目不是已经提示:误交付B画?如何又能得出非甲自己之过失?
如甲有过失,自不得主张民法88条第2项撤销权,又如何主张民114?
再者,乙是否为善意第三人似可决定以是否得主张善意受让,其结论似有不同?

以上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1.无因性指的是 物权行为的效力 不受到债权行为的影响
但是 没有法律上原因 取得利益 本就是 不当得利的定义
既然没有买卖关系 乙取得所有权自然为不当得利(基于无因性,乙取得所有权之物权行为为有效,但因此为不当得利,所以需返还所有权给甲)

2.误交付B画 未必是因为甲自己的错误才会导致
题目会这样考通常就是为了民法88条
如果所有的错误都一定是表意人自己的过失
那么任何情形都没有依照88条撤销意思表示的可能了

而且「过失」又依照情况不同 分为抽象轻过失 具体轻过失 重大过失等等
甲自然要举证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所导致,才可以依照88条撤销意思表示

另外 乙是「相对人」,而非「第三人」
所以这里乙并无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受让可适用




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16 23:4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83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