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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人民申请行政机关提供资讯,不服机关否准之决定,人民应该先提出何种救济? (一)申请提供资讯,并不是申请阅览卷宗! 1.提供资讯,乃源于【政府资讯公开法】,是为了维护人民【知的权利】, 使人民【了解机关的运作】,进而监督政府,故具有【维护人民权利、践 行民主参予】的特性!所以不给人民资讯,就是侵害其【知的权利】! 就是侵害其【参予、了解公共事务】的权利!就是侵害其【监督政府】 的权利!基于【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意旨,故而提诉愿、行政诉讼救 济!【政府资讯公开法20条、21条】
二. 行程法第174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于行政程序中所为之决定或处置,仅得于 对实体决定声明不服时一并声明之。 是指于行政程序中,如人民向机关请求阅卷、陈述意见、鉴定、请求调查…… 等【程序事件】,并未对人民【产生侵害的实益!!~~~我不给你阅卷,但是 我却准许你执照的核发!!】,既然给你利益,那么不给你阅卷【有救济的实 益】吗?
所以174条,原则上,对于程序事实不符,需因实体判决【有救济实益】,才 可合并提起救济;例外如该程序事实可【直接为】法律上的直接执行标的,【即 有救济实益】,才可单独救济
[ 此文章被本炉主出马啦在2013-04-19 17:5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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