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題行政法,關於行程第174條!!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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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oveichitaka
2013-04-17 10:39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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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資訊,不服機關否准之決定,人民應該先提出何種救濟?

A.聲明異議   B.訴願  C.給付訴訟   D.國賠

答案為B
是否認定否准的決定為行政處分,所以選B?

但行程法第174條規定,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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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uciferydog
2013-04-17 22:28
1樓
  
首先解釋下174的意旨:
如果人民已經就某事向行政機關請求,比如請求查清楚是否違法徵收,但是在請求過程中,又為了這件事相關程序的規定與該機關有爭執,比如該機關說請你填個表格,我們再查,人民填了之後,機關說不合程式請補正,結果人民沒有補正或補正錯誤!
結果機關最後仍作成該徵收處分。
人民認為該徵收處分違法,而且之前叫我填的表格我也沒填錯,2個程序都違法都要撤銷,那法律認為你就提起撤銷該徵收處分的訴願就好,該徵收處份違法的程序包含填表格的程序,一併在審查該徵收處分是否違法時審查即可。

1.並沒有其他主要請求,人民就是獨立的要請求提供資訊,所以人民可就該否準的函直接表示不服提起訴願。

2.人民申請閱卷,是因為稅捐稽徵事件,主要請求事項是稅捐稽徵,所以對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即可。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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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本爐主出馬啦
2013-04-18 00:21
2樓
  
打錯了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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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本爐主出馬啦
2013-04-18 00:22
3樓
  
一. 人民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資訊,不服機關否准之決定,人民應該先提出何種救濟?
  (一)申請提供資訊,並不是申請閱覽卷宗!
    1.提供資訊,乃源於【政府資訊公開法】,是為了維護人民【知的權利】,
    使人民【了解機關的運作】,進而監督政府,故具有【維護人民權利、踐
    行民主參予】的特性!所以不給人民資訊,就是侵害其【知的權利】!
    就是侵害其【參予、了解公共事務】的權利!就是侵害其【監督政府】
    的權利!基於【有權利、必有救濟】的意旨,故而提訴願、行政訴訟救
    濟!【政府資訊公開法20條、21條】

二. 行程法第174條規定,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
  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是指於行政程序中,如人民向機關請求閱卷、陳述意見、鑑定、請求調查……
  等【程序事件】,並未對人民【產生侵害的實益!!~~~我不給你閱卷,但是
  我卻准許你執照的核發!!】,既然給你利益,那麼不給你閱卷【有救濟的實
  益】嗎?

  所以174條,原則上,對於程序事實不符,需因實體判決【有救濟實益】,才
  可合併提起救濟;例外如該程序事實可【直接為】法律上的直接執行標的,【即
  有救濟實益】,才可單獨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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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orgoth
2013-04-19 14:37
4樓
  
這兩題我也有做過
但我認為第1題應該是C 給付訴訟
因為人民非當事人,無法於訴願結果後一併聲明不服

第2題由於甲是當事人
依行程法須於對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
所以是C沒錯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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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uciferydog
2013-04-19 18:45
5樓
  
第1題不是給付訴訟喔
因為一般而言否準之決定目前是被定性為行政處分!

所以原告應提出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 而這2種原則上都必須先經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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