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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ichitaka
2013-04-17 10:39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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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資訊,不服機關否准之決定,人民應該先提出何種救濟?A.聲明異議 B.訴願 C.給付訴訟 D.國賠 答案為B 是否認定否准的決定為行政處分,所以選B? 但行程法第174條規定,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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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3-04-17 22:28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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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解釋下174的意旨:
如果人民已經就某事向行政機關請求,比如請求查清楚是否違法徵收,但是在請求過程中,又為了這件事相關程序的規定與該機關有爭執,比如該機關說請你填個表格,我們再查,人民填了之後,機關說不合程式請補正,結果人民沒有補正或補正錯誤! 結果機關最後仍作成該徵收處分。 人民認為該徵收處分違法,而且之前叫我填的表格我也沒填錯,2個程序都違法都要撤銷,那法律認為你就提起撤銷該徵收處分的訴願就好,該徵收處份違法的程序包含填表格的程序,一併在審查該徵收處分是否違法時審查即可。 1.並沒有其他主要請求,人民就是獨立的要請求提供資訊,所以人民可就該否準的函直接表示不服提起訴願。 2.人民申請閱卷,是因為稅捐稽徵事件,主要請求事項是稅捐稽徵,所以對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即可。 以上僅供參考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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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爐主出馬啦
2013-04-18 00:22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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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人民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資訊,不服機關否准之決定,人民應該先提出何種救濟?
(一)申請提供資訊,並不是申請閱覽卷宗! 1.提供資訊,乃源於【政府資訊公開法】,是為了維護人民【知的權利】, 使人民【了解機關的運作】,進而監督政府,故具有【維護人民權利、踐 行民主參予】的特性!所以不給人民資訊,就是侵害其【知的權利】! 就是侵害其【參予、了解公共事務】的權利!就是侵害其【監督政府】 的權利!基於【有權利、必有救濟】的意旨,故而提訴願、行政訴訟救 濟!【政府資訊公開法20條、21條】 二. 行程法第174條規定,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 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是指於行政程序中,如人民向機關請求閱卷、陳述意見、鑑定、請求調查…… 等【程序事件】,並未對人民【產生侵害的實益!!~~~我不給你閱卷,但是 我卻准許你執照的核發!!】,既然給你利益,那麼不給你閱卷【有救濟的實 益】嗎? 所以174條,原則上,對於程序事實不符,需因實體判決【有救濟實益】,才 可合併提起救濟;例外如該程序事實可【直接為】法律上的直接執行標的,【即 有救濟實益】,才可單獨救濟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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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goth
2013-04-19 14:37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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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題我也有做過
但我認為第1題應該是C 給付訴訟 因為人民非當事人,無法於訴願結果後一併聲明不服 第2題由於甲是當事人 依行程法須於對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 所以是C沒錯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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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3-04-19 18:45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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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題不是給付訴訟喔
因為一般而言否準之決定目前是被定性為行政處分! 所以原告應提出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 而這2種原則上都必須先經訴願程序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