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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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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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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民法142.167.118 不太懂~"~
麻烦各位大大 能用白话一点解释ˊˋ

1.消灭时效完成后,债务人非不得抛弃时效之利益
   ↑这句话不太懂~"~

2. 有时候看到民法上 视为不中断 是啥意思@@?


3.民法142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其法定代理人之权利,于代理关系消灭后一年内,其时效不完成。


4.民法167条
代理权系以法律行为授与者,其授与应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对之为代理行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5.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之禁止:
代理人非经本人之许若,不得为本人与自己之法律行为,亦不得既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为本人与第三人之法律行为。但其法律行为,系专履行债务者,不在此限。
↑这句话不太懂~"~

6.民法118条
(1)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为处分后,取得其权利者,其处分自始有效。但原权利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16 22:19 |
张喵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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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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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条
ex:
甲把乙的车,在1/5卖给丙,而1/6,乙把车送给甲.
那么无权利人(甲)就权利标的物(车)为处分后(1/5卖给丙),取得其权利者(1/6乙送车给甲),其处分自始有效(甲卖车给丙有效)。

其他的我也不太懂,再研究看看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17 1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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