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編輯
莫悠
2012-02-16 22:19 |
樓主
▼ |
||
x0
麻煩各位大大 能用白話一點解釋ˊˋ1.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非不得拋棄時效之利益 ↑這句話不太懂~"~ 2. 有時候看到民法上 視為不中斷 是啥意思@@? 3.民法142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於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4.民法167條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5.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若,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這句話不太懂~"~ 6.民法118條 (1)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