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解惑專區
»
大法官解釋??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537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C0009152
級別:
路人甲
x0
x4
分享:
▼
x
0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4號 12月30號
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本院釋字第五四七號、第五八四號、第五九六號、第六0五號、第六一四號、第六四七號、第六四八號、第六六六號解釋參照)。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本院釋字第六八二號解釋參照)。
九十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一00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就有關以「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為減除免稅額之限制要件部分亦同;上開第四目規定以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x
0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2-31 02:44 |
jeans510
級別:
小人物
x7
x66
分享:
▲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釋字第694號解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扶養其他親屬須未滿20歲或年滿60歲始得減除免稅額,違憲。
年齡限制違背鼓勵國人孝親目的,大法官認為年齡限制將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已滿20歲而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的意願,導致這些親屬或家屬可能無法獲得扶養,違背鼓勵國人孝親目的。
另,這項規定除以受扶養者無謀生能力為要件外,年齡之限制要件並無大幅提升稅務行政效率的效益,卻對納稅義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的權益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解釋文指出,無謀生能力者不因年齡而改變須受扶養的需要,對扶養的納稅義務人來說,是相同的財務負擔,所得稅法的年齡限制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從該解釋公布日起,屆滿1年即失效。
嘛,至於失效期間啥的,不用太去在意,因為大法官解釋一出,不利人民的法規較會訂在這一年內訂定這時期適用的個過渡條款,既然是有利於人民,立法院應該很快就會修法改法條的內容了。到時看新法條的規定怎麼辦,就怎麼辦囉。
天蒼蒼野茫茫,惟俺懶散似豬羊──俺娘是這麼說我滴~~
x
0
[1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2-31 11:49 |
jeans510
級別:
小人物
x7
x66
分享:
▲
啊,剛去查了一下,新法已經修訂出來了。
參閱連結如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17
給您作為參考~~
天蒼蒼野茫茫,惟俺懶散似豬羊──俺娘是這麼說我滴~~
x
0
[2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2-31 11:57 |
MyChat 數位男女
»
解惑專區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91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