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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訂有婚約,但因乙女最後丙男結婚,新郎不是他。 於是甲男除拿回因訂婚所贈與之聘金等外,終日藉酒澆愁。 所謂抽刀斷水水更流,舉杯澆愁愁更愁。 若要人不愁,除非幾莫愁,愁到最高點,心頭仍掛愁。 終日以愁洗面,於是得了憂鬱症。
某日甲於路上走著走著,經過一座橋,而欲輕生。 橋上坐著一白鬍子老先生。他看見甲走過來,就把鞋子踢到橋下去; 並對甲說:喂,小子,幫我檢鞋。 甲想,罵人是件愉快的事,找人吵個一架再死也不遲。 於是檢了鞋,欲與老頭吵架。 不料老頭說:小子,我知道你的問題。 雖然你的未婚妻已經另結新歡,但是你可以基於憂鬱症的理由,依照民法977條第2項向他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甲一聽,心生一喜,馬上接著問:真的嗎? 老頭接著又說:不過有二件事情你要注意。 第一:請求的賠償,只有你可以主張,就算是至親也不能幫你主張。 第二:如果有別人幫你請求賠償而你的未婚妻已經答應賠償,或你已經向請求法院請求時,這個賠償金就可以讓其他的人就可以領。 甲聽完,於是就帶著愉快的腳步回家了。 從此過著幸福快了的日子。
~~~~以上純屬小的胡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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