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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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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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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第131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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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3 16:31 |
tandie 手機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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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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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udehui 於 2010-08-30 23:34 發表的:(問的是第132條)

此法條行程法第132條,主要補充行程法第131條第三項!

行程法第132條: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 ,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行程法第131條第3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例如:孫某1990年1月因欠稅而移居國內他處,國稅局若五年內(即1995年1月以前)不行使追稅之行政處分,則孫某之納稅義務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依行程法第131條第2項)!

相反地,孫某於1990年1月欠稅時起,1991年1月(第二年)國稅局提出追稅之行政處分,此時,納稅義務之消滅時效即中斷!→這就是行程法第131條第3項之內容!

但是,若1991年1月第二年國稅局所提出追稅之行政處分,孫某向法院提出異議請求法官裁定為「無效」而追稅之行政處分被撤銷時,則消滅時效「五年」之計算,還由由1990年1月開始算起!(即原被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這就是行程法第132條的意義!)

看不懂是因為法律文字玩的是「但書的但書」,即負負得正!

Tandie我補上一句:若國稅局在五年內都沒有追討欠稅,超過五年,1996年才追討,已過五年了,所以就不用繳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3 01:54 |
皇甫瓏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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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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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your ans,wonderful,push.........


yamasaki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1-04-24 09:14 |
max1984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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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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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謝!
這幾條條文真的很難懂0.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8 1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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