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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来试试看: 最高限额抵押权所担保之原债权,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确定: →最高限额抵押权有以下原因欠的钱数目就不会再变动了
一、约定之原债权确定期日届至者。 →该还钱的时间到了 二、担保债权之范围变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债权不继续发生者。 →债主找理由不想再借你钱的时候 三、担保债权所由发生之法律关系经终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灭者 →原来借钱的原因已经没有了 四、债权人拒绝继续发生债权,债务人请求确定者。 →老板,结帐! 五、最高限额抵押权人声请裁定拍卖抵押物,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为抵押物所有权移转之请求时,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条规定订立契约者。 →在债主已经申请法院拍卖的时候:东西俺不要直接给你了 六、抵押物因他债权人声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查封,而为最高限额抵押权人所知悉,或经执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额抵押权人者。但抵押物之查封经撤销时,不在此限。 →欠太多人的钱,老王来申请查封抵押物,老李的帐也可以结算了。 七、债务人或抵押人经裁定宣告破产者。但其裁定经废弃确定时,不在此限。 →唉,破产了。大家自己算一算一共各欠多少钱吧。
第八百八十一条之五第二项之规定,于前项第四款之情形,准用之。 俺说:老板,结帐!,老板至少要给俺15天算一算一共欠多少钱。 第一项第六款但书及第七款但书之规定,于原债权确定后,已有第三人受让担保债权,或以该债权为标的物设定权利者,不适用之。 原来被法院查封或破产的债权确定,如果有不知死活的家伙愿意来帮忙承担的话,还是可以结算。
以上如果太过白话,就当小的胡说八道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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