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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來試試看: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確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有以下原因欠的錢數目就不會再變動了
一、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 →該還錢的時間到了 二、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 →債主找理由不想再借你錢的時候 三、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 →原來借錢的原因已經沒有了 四、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 →老板,結帳! 五、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時,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訂立契約者。 →在債主已經申請法院拍賣的時候:東西俺不要直接給你了 六、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但抵押物之查封經撤銷時,不在此限。 →欠太多人的錢,老王來申請查封抵押物,老李的帳也可以結算了。 七、債務人或抵押人經裁定宣告破產者。但其裁定經廢棄確定時,不在此限。 →唉,破產了。大家自己算一算一共各欠多少錢吧。
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準用之。 俺說:老板,結帳!,老闆至少要給俺15天算一算一共欠多少錢。 第一項第六款但書及第七款但書之規定,於原債權確定後,已有第三人受讓擔保債權,或以該債權為標的物設定權利者,不適用之。 原來被法院查封或破產的債權確定,如果有不知死活的傢伙願意來幫忙承擔的話,還是可以結算。
以上如果太過白話,就當小的胡說八道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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