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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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字為以前的回復資料,請參考!!
在討論法律行為與非法律行為時,需從所有的『人的活動』開始分類,最廣泛的是第一階層『社會生活事實』,所有與人的活動有關的事項都包含第一階層內。
從第一階層『社會生活事實』往下則分第二階層的『法律事實』與『非法律事實』,分類的標準是『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意義』,也就是有些『社會生活事實』可以發生權利義務的變動,但有些不會;例如朋友間邀約看電影、親戚間拜年等都不會發生權利義務的變動,屬『非法律事實』。
從第二階層『法律事實』往下則分第三階層的『行為事實』與『非行為事實』,分類的標準是『跟行為主體有關』,也就是跟人的行為有關的屬『行為事實』,而跟人的行為無關,但是有可能發生權利義務的屬『非行為事實』;行為事實涉及人的精神作用,跟人的主觀上、內心意識上、目的上沒有關係的,屬『非行為事實』,非行為事實分事件與狀態兩種。
從第三階層『行為事實』往下則分第四階層的『適法行為』與『不法行為』,分類的標準是『是否符合法律上的價值判斷』,也就是符合法律上價值判斷的行為屬『適法行為』,而違反法律上價值判斷的行為屬『不法行為』,不法行為分侵權行為與違背契約義務兩種類型。
從第四階層『適法行為』往下則分第五階層的『表示行為』與『非表示行為』,分類的標準是『是否行為人以一定的意思為內容而表示於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反過來說,如果不以表示一定之意思為必要,不需要將內心一定之意思表示於外部,而且不論行為人內心有如何之意思,只要客觀上有某種行為就可以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這種行為稱為『非表示行為』,亦稱『事實行為』。
從第五階層『表示行為』往下則分第六階層的『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分類的標準是『法律效果發生的原因』,基於表意人內心之意思屬法律行為,基於法律之規定屬準法律行為。
本題之『事實行為』的位階在第四階層,例如:無主物先佔或是拾得遺失物一樣,不以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為必要(15歲也沒有關係),事實行為是跟你內心的想法表示沒有什關聯。
以上個人淺見,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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