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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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许危险理论>(过失之判断)[林东茂] (一)定义:对于特定行为,根据其对社会有益且不可或缺之观点,于一定条件下否定行为人应负之过 失责任。超越容许危险之危险,才有过失。(就是有下列) (二)不容许之危险:一个行为有无制造不被容许之危险,须经过评价,其中标准有:(三项) 1.利益与风险之均衡:指是否属于不被容许之危险,要依照社会意义加以判断。
-----当2种行为所产生不同的风险与利益,救护车闯闯红灯跟飙仔闯红灯,你觉得2种行为 所以创造的风险会如何!
2.过度承担:指能力上有所不能,孰应放弃行为,若不放弃,即是制造不被容许之危险。
------这文意应该可以看得出来
3.违反查询义务:指有所不知或怀疑,就应查询,若不查询,即是制造不被容许之危险。
------因为有些风险,是因为违反了注意的义务产生的
(上下述这些东西都可以看得懂,但是无法具体提出案例替自己的脑袋补充说明,可否请各位大大提出一些具体性的例子作为佐证!非常感谢各位!)
△<信赖原则>: (一)在交通上之意义:系由容许危险概念当中衍生而出,指在交通上,合乎规定行车之人,可以信赖 他人也会同样的合乎规定。 (二)信赖原则虽采用,但有限制:(交通) 关于他人违规事实已极明显,同时也充足之时间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之结果 时,即不得以信赖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规则为由,以免除自己的责任。(?????看得懂文字,但是无法举出具体例子)
------有阿!就是当你合法开车的时候,忽然有违规的人人从后面追撞你死亡,你是合法 开车的人,你也能信任(信赖)从事危险活动(开车行为)的其他参与者,遵守交 通法规
(三)信赖原则之重要实务见解:<88台上1852判决> 指行为人在社会[color=]生活中,于从事某种具有危险性之特定行为时,如无特别情事,在可信赖被告者 或其他第三人亦会相互配合,谨慎采取适当行为,以来避免发生危险之适当场合,倘因被害者与 其他第三人之不适当行动,而发生事故造成损害之结果时,该行为人不负过失责任。
------说过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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