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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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危險理論>(過失之判斷)[林東茂] (一)定義:對於特定行為,根據其對社會有益且不可或缺之觀點,於一定條件下否定行為人應負之過 失責任。超越容許危險之危險,才有過失。(就是有下列) (二)不容許之危險:一個行為有無製造不被容許之危險,須經過評價,其中標準有:(三項) 1.利益與風險之均衡:指是否屬於不被容許之危險,要依照社會意義加以判斷。
-----當2種行為所產生不同的風險與利益,救護車闖闖紅燈跟飆仔闖紅燈,你覺得2種行為 所以創造的風險會如何!
2.過度承擔:指能力上有所不能,孰應放棄行為,若不放棄,即是製造不被容許之危險。
------這文意應該可以看得出來
3.違反查詢義務:指有所不知或懷疑,就應查詢,若不查詢,即是製造不被容許之危險。
------因為有些風險,是因為違反了注意的義務產生的
(上下述這些東西都可以看得懂,但是無法具體提出案例替自己的腦袋補充說明,可否請各位大大提出一些具體性的例子作為佐證!非常感謝各位!)
△<信賴原則>: (一)在交通上之意義:係由容許危險概念當中衍生而出,指在交通上,合乎規定行車之人,可以信賴 他人也會同樣的合乎規定。 (二)信賴原則雖採用,但有限制:(交通) 關於他人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也充足之時間可以採取適當的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 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的責任。(?????看得懂文字,但是無法舉出具體例子)
------有阿!就是當你合法開車的時候,忽然有違規的人人從後面追撞你死亡,你是合法 開車的人,你也能信任(信賴)從事危險活動(開車行為)的其他參與者,遵守交 通法規
(三)信賴原則之重要實務見解:<88台上1852判決> 指行為人在社會[color=]生活中,於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行為時,如無特別情事,在可信賴被告者 或其他第三人亦會相互配合,謹慎採取適當行為,以來避免發生危險之適當場合,倘因被害者與 其他第三人之不適當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害之結果時,該行為人不負過失責任。
------說過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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