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iny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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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法条写的不是:「第七百九十六条」吗?
民法796条: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越地界者,邻地所有人如知其 越界而不即提出异议,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对于邻 地因此所受之损害,应支付偿金。 前项情形,邻地所有人得请求土地所有人,以相当之价额购买越界部分之 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价额由当事人协议定之;不能协议者,得请 求法院以判决定之。
是这个才对呀~~
大大您查的判例,是不是这一个:
裁判字号: 83 年台上字第 2701 号 裁判日期: 民国 83 年 10 月 21 日 要 旨: 邻地所有人知悉土地所有人越界建屋而不即提出异议者,依民法第七百九 十六条但书之规定,尚得请求土地所有人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举重以明 轻,不知情而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建物之邻地所有人,当然更得不请求土地 所有人移去或变更建物而请求其以相当之价额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
上面打的是第七百九十六条没错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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