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iny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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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法條寫的不是:「第七百九十六條」嗎?
民法796條: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 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 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 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 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是這個才對呀~~
大大您查的判例,是不是這一個:
裁判字號: 83 年台上字第 270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3 年 10 月 21 日 要 旨: 鄰地所有人知悉土地所有人越界建屋而不即提出異議者,依民法第七百九 十六條但書之規定,尚得請求土地所有人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舉重以明 輕,不知情而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建物之鄰地所有人,當然更得不請求土地 所有人移去或變更建物而請求其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
上面打的是第七百九十六條沒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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