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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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一條 (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標準 )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種行政處分不至於無效? A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B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C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D 公務員收賄作成處分
A--違反第二款 B--違反第一款 C--違反第四款 D--不屬於第111條任何一款--若仔細去檢驗D,對公務員而言是受賄違法,但人民不一定犯罪 有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但未必無效, 依據s 110 III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不過這提真如您說的有點瑕疵,我之前的想法只是單純想到未必違法(對人民而言), 所以決得D的答案不完全正確,如果只用s 111法條字義上檢驗,或許是可以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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