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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MBY
2010-09-02 07:24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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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此條不懲罰行賄者=>所以對行賄者而言不會構成犯罪 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行賄者和受賄者皆構成犯罪 由此可知, D選項 D 公務員收賄作成處分 不一定會構成行程法s111的第四款 即不一定構成犯罪行為(對行賄者而言)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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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長地久
2010-09-23 01:05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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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以為NIMBY大所言滿有理,但又好像那裡怪怪的,似乎不應以此理解,
再仔細想後,有另外想法如下: 先來看C─“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111條此處應是指“行政處分”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而言”, 而非指公務員行為違法 再來看D-公務員收賄作成處分;處分為公務員所為,不論刑121或122公務員皆違法“受賄”不是嗎?應不論行賄行為; 另應該來討論該行政處分是否為“違法”行政處分?及撤銷問題, 而有119賄賂-信賴不值得保護問題 故而D是不至於無效,而是違法吧! 敝人私見,如有錯,請各位大大不吝指正,謝謝!!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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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MBY
2010-09-23 10:39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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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一條 (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標準 )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種行政處分不至於無效? A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B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C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D 公務員收賄作成處分 A--違反第二款 B--違反第一款 C--違反第四款 D--不屬於第111條任何一款--若仔細去檢驗D,對公務員而言是受賄違法,但人民不一定犯罪 有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但未必無效, 依據s 110 III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不過這提真如您說的有點瑕疵,我之前的想法只是單純想到未必違法(對人民而言), 所以決得D的答案不完全正確,如果只用s 111法條字義上檢驗,或許是可以選的答案.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