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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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一条 (行政处分无效之判断标准 ) 行政处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无效: 一、不能由书面处分中得知处分机关者。 二、应以证书方式作成而未给予证书者。 三、内容对任何人均属不能实现者。 四、所要求或许可之行为构成犯罪者。 五、内容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者。 六、未经授权而违背法规有关专属管辖之规定或缺乏事务权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显之瑕疵者。
依行政程序法规定,下列何种行政处分不至于无效? A 应以证书方式作成而未给予证书者。 B 不能由书面处分中得知处分机关者。 C 所要求或许可之行为构成犯罪者。 D 公务员收贿作成处分
A--违反第二款 B--违反第一款 C--违反第四款 D--不属于第111条任何一款--若仔细去检验D,对公务员而言是受贿违法,但人民不一定犯罪 有第119条信赖不值得保护情形,但未必无效, 依据s 110 III 行政处分未经撤销、废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继续存在.
不过这提真如您说的有点瑕疵,我之前的想法只是单纯想到未必违法(对人民而言), 所以决得D的答案不完全正确,如果只用s 111法条字义上检验,或许是可以选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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