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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男乙女為夫妻,無子女。甲之父母已死亡,甲有兄弟丙、丁二人,甲死亡後,乙、丙、丁為遺產分割,乙分得土地一筆價值600萬元,丙分得古董一批價值300萬元,丁分得債權300萬。惟遺產分割後,甲之債務人戊僅支付180萬給丁後,就無力償還,則丁可向乙求償多少?
答60萬 此題要怎麼算呢?? 按民法第1169條第1項規定,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 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丁分得債權為300萬(實際僅得180萬),繼承人乙、丙 二人按其所得部分就債務人戊僅支付180萬負擔保之責。丁得向乙、丙各請求60萬元=(300-180)/2
5.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有子女戊、己二人,丁有一子庚。甲之母辛尚生存,甲死亡後,丙丁均拋棄繼承,則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答:乙、戊、己、庚共同繼承
丙、丁拋棄後由其子戊己庚繼承 那他們還是算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所以其母辛就不能算了嗎? 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 次按民法第1176條第5項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準此以言,丙丁均拋棄繼承,故由戊、己、庚繼承。甲之配偶乙按第1138條本文規定有繼承權。 至於甲之母辛按第1138條規定,位居第二順位。除非無第一順位繼承人,否則辛無法取得繼承權。
6.關於選擇之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債權人有選擇權 b、數宗給付中,有給付不能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部分 c、由第三人為選擇時,無須向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d、以上皆非
答bd 這樣是說全部錯嗎? 怎麼還有b又有d@@,b的答案是對的嗎? 這個規定法條是在那裡呀?
a、係債務人有選擇權(第208條) b、第211條規定,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 付。但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大致正確,惟須注意但書規定。 c、第209條規定,債權人或債務人有選擇權者,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d、以上皆非
小結:b答案未附但書規定,有爭議。故d也有可能正確。
7.買賣契約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標的物交付遲延時,除另有約定外,買受人不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a、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 b、請求損害賠償 c、拒絕支付價金 d、請求加倍返還定金
答d
法條好像只規定給付不能的情況,交付遲延的話為什麼不能請求加倍還定金? 錯不是在賣方嗎 給付遲延,按第348條得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次按民法第231條,得請求損害賠償,又第232條, 得拒絕支付價金 abc答案均得主張,至於d答案,參照第249條第3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 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 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如你所言,僅規定於給 付不能情況下,始得主張。法律均有規定,給付遲延效果, 除非無第231條及第232條規定, 否則不宜類推第249條第3款規定。
8.甲將古懂花瓶一只交付乙,以擔保對乙的債務,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將該花瓶轉質與丙,若該花瓶因地震而減失,乙就該花瓶減失應負何種責任? a、無過失責任 b、重大過失責任 c、具體輕過失責任 d、抽象輕過失責任
答a
無過失責任是就算沒過失也要負責嗎? 是的,白話點,無任何過失(民法第891)。 每次看到這種題目就不太會選 怎麼知他是什麼責任呢?? 無過失通常條文會說明"不可抗之力"如天災。 重大過失係以一般人之注意 具體輕過失以本人之注意 抽象輕過失係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他們都有一些代表範例嗎 範圍有點大,要細看條文規定,坊間教科書多少都有整理, 或者一些六法在條文下方有著名。
9.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對於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 a、夫之財產 b、妻之財產 c、夫妻公同共有 d、夫妻分別共有
答d
法條上只有共有,沒說是什麼共有耶 可是公同共有不是夫妻財產制、合夥、繼承都是嗎 為什麼是分別共有呀?
一般條文所稱"共有"係指分別共有,如係公同共有,會加入"公同"二字。 如民法第668條、第1151條等規定。於此,分別共有亦稱共有。
[ 此文章被sikad716在2010-07-06 22:4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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