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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男乙女为夫妻,无子女。甲之父母已死亡,甲有兄弟丙、丁二人,甲死亡后,乙、丙、丁为遗产分割,乙分得土地一笔价值600万元,丙分得古董一批价值300万元,丁分得债权300万。惟遗产分割后,甲之债务人戊仅支付180万给丁后,就无力偿还,则丁可向乙求偿多少?
答60万 此题要怎么算呢?? 按民法第1169条第1项规定,遗产分割后,各继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对于他继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债权, 就遗产分割时债务人之支付能力,负担保之责。丁分得债权为300万(实际仅得180万),继承人乙、丙 二人按其所得部分就债务人戊仅支付180万负担保之责。丁得向乙、丙各请求60万元=(300-180)/2
5.甲男乙女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有子女戊、己二人,丁有一子庚。甲之母辛尚生存,甲死亡后,丙丁均抛弃继承,则甲之遗产应由何人继承?
答:乙、戊、己、庚共同继承
丙、丁抛弃后由其子戊己庚继承 那他们还是算配偶与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所以其母辛就不能算了吗? 按民法第1138条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父母.. 次按民法第1176条第5项规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其亲等近者均抛弃继承权时,由次亲等之直系血亲卑 亲属继承。准此以言,丙丁均抛弃继承,故由戊、己、庚继承。甲之配偶乙按第1138条本文规定有继承权。 至于甲之母辛按第1138条规定,位居第二顺位。除非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否则辛无法取得继承权。
6.关于选择之债,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债权人有选择权 b、数宗给付中,有给付不能者,债之关系仅存在于余存部分 c、由第三人为选择时,无须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d、以上皆非
答bd 这样是说全部错吗? 怎么还有b又有d@@,b的答案是对的吗? 这个规定法条是在那里呀?
a、系债务人有选择权(第208条) b、第211条规定,数宗给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后不能给付者,债之关系仅存在于余存之给 付。但其不能之事由,应由无选择权之当事人负责者,不在此限。大致正确,惟须注意但书规定。 c、第209条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有选择权者,应向他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d、以上皆非
小结:b答案未附但书规定,有争议。故d也有可能正确。
7.买卖契约因可归责于出卖人之事由致标的物交付迟延时,除另有约定外,买受人不得主张下列何种权利? a、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 b、请求损害赔偿 c、拒绝支付价金 d、请求加倍返还定金
答d
法条好像只规定给付不能的情况,交付迟延的话为什么不能请求加倍还定金? 错不是在卖方吗 给付迟延,按第348条得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次按民法第231条,得请求损害赔偿,又第232条, 得拒绝支付价金 abc答案均得主张,至于d答案,参照第249条第3款规定,契约因可归责于受定 金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该 当事人应加倍返还其所受之定金。如你所言,仅规定于给 付不能情况下,始得主张。法律均有规定,给付迟延效果, 除非无第231条及第232条规定, 否则不宜类推第249条第3款规定。
8.甲将古懂花瓶一只交付乙,以担保对乙的债务,乙未经甲之同意擅自将该花瓶转质与丙,若该花瓶因地震而减失,乙就该花瓶减失应负何种责任? a、无过失责任 b、重大过失责任 c、具体轻过失责任 d、抽象轻过失责任
答a
无过失责任是就算没过失也要负责吗? 是的,白话点,无任何过失(民法第891)。 每次看到这种题目就不太会选 怎么知他是什么责任呢?? 无过失通常条文会说明"不可抗之力"如天灾。 重大过失系以一般人之注意 具体轻过失以本人之注意 抽象轻过失系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他们都有一些代表范例吗 范围有点大,要细看条文规定,坊间教科书多少都有整理, 或者一些六法在条文下方有着名。
9.适用法定财产制之夫妻,对于不能证明为夫或妻所有之财产,推定为 a、夫之财产 b、妻之财产 c、夫妻公同共有 d、夫妻分别共有
答d
法条上只有共有,没说是什么共有耶 可是公同共有不是夫妻财产制、合伙、继承都是吗 为什么是分别共有呀?
一般条文所称"共有"系指分别共有,如系公同共有,会加入"公同"二字。 如民法第668条、第1151条等规定。于此,分别共有亦称共有。
[ 此文章被sikad716在2010-07-06 22:4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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