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ia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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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34-1的行使要件如下 1、需以买卖为前提。 2、行使主体需为他共有人。而他共有人对共有人出卖应有部分之优先购买权,均有同一优先权,至优先购买权人均主张或多人主张优先购买时,其优先购买之部分应按各主张优先购买权人之应有部分比率定之。(执行要点10) 3、本法条规定在限制共有人数增加,故所谓出卖其应有部分,系指共有人出卖其应有部分与共有人以外之人而言,至共有人间互为应有部分之移转,无本法之适用(最高法院72年台抗94号) 4、他共有人应以同一价格共同或单独优先承购。 5、优先购买权人未于接到出卖通知后10日内表示优先购买者,其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
由上可知 答案A:甲之应有部分是出卖予共有人乙,并非出卖于共有人以外之人(上述要件3说明)故无土法34-1之适用 答案B:他共有人应以同一价格优先承购,而非承受 答案C:由土法34-1第一项得知人及应有部分过半数,可以用34-1应全部土地处分 答案D:由土法34-1中得知多数决可处分.变更.设定,其设定不包含抵押权 由上可知叙述错误的为答案D
[ 此文章被uria0423在2010-07-13 14:1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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