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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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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行政法考古題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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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 Posted:2010-06-30 17:53 |
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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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討論一下第一題的申論題:
甲受聘於私立大學A,因於98學年度未到校上課時數達全學期二分之一,違反聘約規定,A校乃以甲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經校教評會評議通過不續聘之決議後,報請教育部核備。教育部以甲不續聘案,經A校各級教評會通過,程序並無瑕疵,乃函復A校准予核備。甲不服,得循何項程序救濟?又如甲主張其曠課日數部分係實施校外教學,其曠課日數之計算有誤,並未達二分之一,情節尚非重大,受理訴訟法院得否重為審認?試分別說明之。

(以下為個人寫完題目後出現的問題,還請高人多多指教:)
1.甲的救濟途徑:
(1)教育部函復A效准予核備之法律性質:
a.是否屬於多階段行政處分? ....個人想法肯定之
b.依No426.甲得依提起行政爭訟: 訴願法s14,56,58+行訴s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做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Q 記得No426中大法官是肯定大學教師升等屬於VA,但有學者認為有待商榷,
應可認為行政契約,可能是當時尚未有行政契約的規定
Q 但本題中不續聘處分...應屬??VA or VC ??) 這樣救濟程序就不同
(2)對於受理訴訟法院得否重新審認?
No426 ,受理訴訟法院得對事實認定有無錯誤,和 一般事理考量等有無違法或不當情事
加以審查


[ 此文章被NIMBY在2010-07-04 14:59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4 12:59 |
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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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錯了... 表情
原來准予核備之法律性質並非行政處分,這樣就不能算是多階段的行政處分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6 1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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