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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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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行政法考古题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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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10-06-30 17:53 |
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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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讨论一下第一题的申论题:
甲受聘于私立大学A,因于98学年度未到校上课时數达全学期二分之一,违反聘约规定,A校乃以甲违反聘约情节重大,经校教评会评议通过不续聘之决议后,报请教育部核备。教育部以甲不续聘案,经A校各级教评会通过,程序并无瑕疵,乃函復A校准予核备。甲不服,得循何项程序救济?又如甲主张其旷课日數部分系实施校外教学,其旷课日數之计算有误,并未达二分之一,情节尚非重大,受理诉讼法院得否重为审认?试分别說明之。

(以下为个人写完题目后出现的问题,还请高人多多指教:)
1.甲的救济途径:
(1)教育部函复A效准予核备之法律性质:
a.是否属于多阶段行政处分? ....个人想法肯定之
b.依No426.甲得依提起行政争讼: 诉愿法s14,56,58+行诉s课予义务诉讼(?)请求做成特定内容之行政处分

Q 记得No426中大法官是肯定大学教师升等属于VA,但有学者认为有待商榷,
应可认为行政契约,可能是当时尚未有行政契约的规定
Q 但本题中不续聘处分...应属??VA or VC ??) 这样救济程序就不同
(2)对于受理诉讼法院得否重新审认?
No426 ,受理诉讼法院得对事实认定有无错误,和 一般事理考量等有无违法或不当情事
加以审查


[ 此文章被NIMBY在2010-07-04 14:59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04 1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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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错了... 表情
原来准予核备之法律性质并非行政处分,这样就不能算是多阶段的行政处分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06 1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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