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46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pinkrabbit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诉]九十三年高考法制关于第二审上诉
上诉人虽曾声请诉讼救助,并对于驳回其声请之裁定提起抗告,但原法院审判长命其补缴裁判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1 22:23 |
sikad7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按民诉法第109条规定,驳回诉讼救助声请之裁定确定前,第一审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缴纳裁判费为由驳回其诉。
故原法院以抗告人逾期未补缴裁判费,认其上诉为不合法以裁定驳回,此裁定系不合法。
(上诉人有提起抗告,驳回诉讼救助声请,尚未确定)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4 00:1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63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