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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申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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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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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申论题
题目: 甲为逃债,与乙通谋虚伪将其所有房地让与乙,并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后乙因病去世,由其子丙继承,丙办妥登记后遂将房屋出租于丁,租期2年,并以此房屋向银行戊贷款一千万,甲知其丙之做为后,项法院主张丙.丁.戊之行为无效,请求涂销登记,并返回房屋,丙.丁.戊均主张自己为善意第三人而否定甲之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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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6-09 17:57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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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民法-申论题
这题跟88年司法官考试 类似
主要是债权相对性原则
租赁契约非让与契约,本身仅存在债权行为,无物权行为。
本题丙将该屋出租于丁,租赁契约成立,不必再依民法第87条但书
主张租赁契约有效存在。再者,丙亦无法主张公信原则,盖丙丁二人间
并无物权行为存在。
准此,丙占有该屋,无正当权源,丙非该屋所有人,且原所有人
甲亦非该租赁契约当事人,换言之,本件租赁契约当事人为丙、丁
二人。
综上,原所有人仍为甲,故得主张民法第767第1项前段向丁主张该屋所有之返还。
最后,部分学者,主张得类推民法第425条,由甲承受该租赁契约,丁因而取得正当
权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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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6-09 22:46 |
la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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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kad716大大你好,谢谢您的解答,
那请问此题当中戊为什么可以不用涂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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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6-10 15:09 |
sikad716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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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请问此题当中戊为什么可以不用涂销抵押登记?
你题目没提及戊是否有抵押权登记,我想应该是漏打,或者题目
偏向丙戊借贷契约有设抵押权,本题就以戊有设抵押权来论。
按民法第758条之1第2项规定,因信赖不动产登记之善意第三人,
已依法律行为为物权变动之登记者,其变动之效力,不因原登记物权
之不实而受影响,是为公信原则。
前面甲乙丙关系之论述就省略
戊得主张善意信赖该屋之所有人为丙,故设定抵押权依上开规定,
而为有效。从而,甲不得向戊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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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6-10 19:40 |
la0423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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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kad716大大你好,
非常感谢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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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6-11 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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