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25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a042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申論題
題目: 甲為逃債,與乙通謀虛偽將其所有房地讓與乙,並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之後乙因病去世,由其子丙繼承,丙辦妥登記後遂將房屋出租於丁,租期2年,並以此房屋向銀行戊貸款一千萬,甲知其丙之做為後,項法院主張丙.丁.戊之行為無效,請求塗銷登記,並返回房屋,丙.丁.戊均主張自己為善意第三人而否定甲之主張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9 17:57 |
sikad71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Re:民法-申論題
這題跟88年司法官考試 類似

主要是債權相對性原則

租賃契約非讓與契約,本身僅存在債權行為,無物權行為。

本題丙將該屋出租於丁,租賃契約成立,不必再依民法第87條但書
主張租賃契約有效存在。再者,丙亦無法主張公信原則,蓋丙丁二人間
並無物權行為存在。


準此,丙占有該屋,無正當權源,丙非該屋所有人,且原所有人
甲亦非該租賃契約當事人,換言之,本件租賃契約當事人為丙、丁
二人。

綜上,原所有人仍為甲,故得主張民法第767第1項前段向丁主張該屋所有之返還。

最後,部分學者,主張得類推民法第425條,由甲承受該租賃契約,丁因而取得正當
權源。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9 22:46 |
la042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sikad716大大你好,謝謝您的解答,

那請問此題當中戊為什麼可以不用塗銷抵押登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0 15:09 |
sikad71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那請問此題當中戊為什麼可以不用塗銷抵押登記?

妳題目沒提及戊是否有抵押權登記,我想應該是漏打,或者題目
偏向丙戊借貸契約有設抵押權,本題就以戊有設抵押權來論。

按民法第758條之1第2項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
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
之不實而受影響,是為公信原則。

前面甲乙丙關係之論述就省略

戊得主張善意信賴該屋之所有人為丙,故設定抵押權依上開規定,
而為有效。從而,甲不得向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0 19:40 |
la042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sikad716大大你好,
非常感謝您的解答.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1 11:1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78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