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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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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338條 禁止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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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9 17:52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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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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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強制執行法
第 122 條 禁止執行之債權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
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第 52 條 酌留生活必需物
I、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
燃料及金錢。
II、前項期間,執行法官審核債務人家庭狀況,得伸縮之。但不得短於一個月
或超過三個月。

第 53 條 禁止查封之動產
左列之物不得查封:
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
  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上述皆為禁止扣押之債,即禁止查封(執行)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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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9 2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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