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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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何者得适用于契约解除后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 契约解除后,按民法第259条规定,双方负回覆原状之义务 所以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危险负担 c情事变更原则 三者皆适用 至于最后一个答案d受領勞务者 既然契约已解除,自无给付契约之 义务。如雇用人甲,雇用乙为劳工,嗣契约解除后,甲无须受领 乙劳务之义务。
2.养子女与养父母终止收养后,又与养父母之婚生子女结婚,其结婚之效力如何? 终止收养后,养父母及养子女间关系,随之消灭,即无任何亲属关系。故按民法第 983条第3项规定,直系血亲于因收养而成立之亲属间,于亲属关系终止后,亦禁止 结婚。易言之,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终止后,亦禁止养父母与养子女结婚。惟并无 禁止养父母之婚生子女及养子女结婚。盖亲属关系消灭,两者无血缘关系,当然得 论及婚约。如养父甲收养养女乙,嗣终止收养后,甲、乙按民法第983条第3项规定, 纵亲属关系消灭亦不得结婚。惟养父甲之儿子丙,于终止收养后,得与乙结婚。盖 亲属关系已消灭,无禁止近亲结婚之必要。
3.甲承揽建照乙之房屋,故意不告知乙该房屋之瑕疵,乙对该瑕疵之修补请求权经过多久而修灭? 1. 一般瑕疵发见期间:§498 一年 土地工作物瑕疵发见期间:§499 五年
2.若承揽人甲"故意不告知" 按§500 一般瑕疵发见期间:五年 土地工作物瑕疵发见期间:十年
本件,承揽之工作物系"房屋",又甲为故意不告知, 拙见以为瑕疵之修补请求权系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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