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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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何者得適用於契約解除後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契約解除後,按民法第259條規定,雙方負回覆原狀之義務 所以a同時履行抗辯權 b危險負擔 c情事變更原則 三者皆適用 至於最後一個答案d受領勞務者 既然契約已解除,自無給付契約之 義務。如雇用人甲,雇用乙為勞工,嗣契約解除後,甲無須受領 乙勞務之義務。
2.養子女與養父母終止收養後,又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結婚,其結婚之效力如何? 終止收養後,養父母及養子女間關係,隨之消滅,即無任何親屬關係。故按民法第 983條第3項規定,直系血親於因收養而成立之親屬間,於親屬關係終止後,亦禁止 結婚。易言之,養父母與養子女收養終止後,亦禁止養父母與養子女結婚。惟並無 禁止養父母之婚生子女及養子女結婚。蓋親屬關係消滅,兩者無血緣關係,當然得 論及婚約。如養父甲收養養女乙,嗣終止收養後,甲、乙按民法第983條第3項規定, 縱親屬關係消滅亦不得結婚。惟養父甲之兒子丙,於終止收養後,得與乙結婚。蓋 親屬關係已消滅,無禁止近親結婚之必要。
3.甲承攬建照乙之房屋,故意不告知乙該房屋之瑕疵,乙對該瑕疵之修補請求權經過多久而修滅? 1. 一般瑕疵發見期間:§498 一年 土地工作物瑕疵發見期間:§499 五年
2.若承攬人甲"故意不告知" 按§500 一般瑕疵發見期間:五年 土地工作物瑕疵發見期間:十年
本件,承攬之工作物係"房屋",又甲為故意不告知, 拙見以為瑕疵之修補請求權係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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