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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男与乙女于九十三年一月一日结婚,未约定夫妻财产制,婚后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价值1000万元房屋一栋,但登记于乙名下,嗣后甲之债权人丙主张甲欠其600万元,欲查封前开房屋,有无理由 a 该房屋是甲、乙共有财产,所以丙者可以查封一半的所有权 b 该房屋虽登记逾乙名下,但仍由甲负管理责任,所以丙可以查封全部的权利 c 夫妻就日常家务互负代理义务,所以虽然是甲的债务,夫妻仍然应一起负责,所以丙可以查封该房屋全部的权利 d 现行法定财产制,夫妻各自对其债务负清偿之责,所以丙可以查封登记于乙名下的财产
为何 丙可以查封登记于乙名下的财产 ? 登记于乙 ,不是算乙的, 可对抗第3人 ,丙不应查封ㄚ?
个人想法: 觉得D选项,应是少写一个字,应修正为「 现行法定财产制,夫妻各自对其债务负清偿之责,所以丙【不】可以查封登记于乙名下的财产 」,如此,文义才会通顺!
依民法第1023条之内容,夫妻各自对其债务负清偿之责!即使是民法1023条第二项之内容,也是须另一方主动及自愿清偿对方债务,否则,即可依民法第1009条,「即使一方破产,夫妻财产制,当然成为分别财产制」!各自管理各自名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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