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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男與乙女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二人共同出資購買價值1000萬元房屋一棟,但登記於乙名下,嗣後甲之債權人丙主張甲欠其600萬元,欲查封前開房屋,有無理由 a 該房屋是甲、乙共有財產,所以丙者可以查封一半的所有權 b 該房屋雖登記逾乙名下,但仍由甲負管理責任,所以丙可以查封全部的權利 c 夫妻就日常家務互負代理義務,所以雖然是甲的債務,夫妻仍然應一起負責,所以丙可以查封該房屋全部的權利 d 現行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所以丙可以查封登記於乙名下的財產
為何 丙可以查封登記於乙名下的財產 ? 登記於乙 ,不是算乙的, 可對抗第3人 ,丙不應查封ㄚ?
個人想法: 覺得D選項,應是少寫一個字,應修正為「 現行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所以丙【不】可以查封登記於乙名下的財產 」,如此,文義才會通順!
依民法第1023條之內容,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即使是民法1023條第二項之內容,也是須另一方主動及自願清償對方債務,否則,即可依民法第1009條,「即使一方破產,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各自管理各自名下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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