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最近
CS提問區
-最近瀏覽-
救命=]'..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CS提問區
-最近瀏覽-
救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解惑專區
»
[民法]數不動產抵押物拍賣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405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daphne23
級別:
小人物
x2
x115
分享:
▼
x
0
[民法]數不動產抵押物拍賣
民法875-4
一、經拍賣之抵押物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而抵押權人就該抵押物賣得價金受償之債權額超過其分擔額時,該抵押物所有人就超過分擔額之範圍內,得請求其餘未拍賣之其他第三人償還其供擔保抵押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x
1
[樓 主]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
2010-04-26 23:28 |
sikad716
級別:
小人物
x0
x129
分享:
▲
這條是共同抵押權
舉例好了
甲向乙借貸一百萬元,丙及丁分別提供A地及B地為甲之債務擔保,嗣後
屆期,甲未償還90萬元,債權人乙請求拍賣A地(價值一百萬)及B地抵押
(價值50萬)
這題的丙丁擔保金額假設未約定,按875-2 I 比例分擔 100:50=2:1
丙擔保金額90 * 2/3=60萬 乙擔保金額90 * 1/3=30萬
簡單來說
甲債務人 乙抵押權人(債權人) 丙、丁共同保證抵押人
一、經拍賣之抵押物 (A地) 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 (丙),而抵押權人(乙)就該抵押物
(A地)賣 得價金受償之債權額超過其分擔額時(A地賣一百萬,丙分擔額為60萬),該抵押
物所有人(丙)就超 過分擔額之範圍內(90-60=30萬),得請求其餘未拍賣之其他第三人(另
一個共同抵押人丁)償還其供 擔保抵押物應分擔之部分(丁分擔額為30萬),並對該第三人
之抵押物(B地),以其分擔額(30萬)為限 ,承受抵押權人之權利(承受乙之權利,亦即得行
使抵押權,拍賣B地償還超過分擔額30萬之價金)。 但不得有害於該抵押權人(乙)之利益。
至於第二項就不在解釋了,依同樣方法帶看看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2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x
2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5-06 00:18 |
MyChat 數位男女
»
解惑專區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71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