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rainy1201 於 2010-04-15 14:28 發表的 [民法]關於無權處分…:
請問:
甲將A書借予乙,乙逕將A書賣予丙,甲得否向丙請求返還A書?法條依據為何呢?
謝謝回答~
此題問無權處分,表示乙以
自己名義讓售A書給丙
一、依民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經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甲如不承認乙之無權處分分丙為惡意或善意來決定甲請求丙返還A書是否有理由?
1) 丙若為
善意,依民法第801條、第948條善意受讓規定取得A書所有權,
甲請求丙返還A書為無理由:
依民法第801條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其所有權。」又民法第948條前段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
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
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律。」
2) 丙若為
惡意,依民法第767條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甲請求丙返還A書
有理由:
甲不承認乙之無權處分,又因丙無民法第801條、第948條善意取得之適用,故丙自無法取得該A書之所有權,且丙占有A書係屬無權占有,甲可依民法第767條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請求丙返還A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