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rainy1201 于 2010-04-15 14:28 发表的 [民法]关于无权处分…:
请问:
甲将A书借予乙,乙迳将A书卖予丙,甲得否向丙请求返还A书?法条依据为何呢?
谢谢回答~
此题问无权处分,表示乙以
自己名义让售A书给丙
一、依民法第118条第1项规定,经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
甲如不承认乙之无权处分分丙为恶意或善意来决定甲请求丙返还A书是否有理由?
1) 丙若为
善意,依民法第801条、第948条善意受让规定取得A书所有权,
甲请求丙返还A书为无理由:
依民法第801条规定:「动产之受让人占有动产,而受关于占有规定之保护者,纵让与人无移转所有权之权利,受让人仍取其所有权。」又民法第948条前段规定:「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之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
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有者,纵其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
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律。」
2) 丙若为
恶意,依民法第767条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甲请求丙返还A书
有理由:
甲不承认乙之无权处分,又因丙无民法第801条、第948条善意取得之适用,故丙自无法取得该A书之所有权,且丙占有A书系属无权占有,甲可依民法第767条前段规定:「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请求丙返还A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