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4-03 18:11 發表的 : 謝謝!但~ 題目中 乙答應後,乃攜帶工具電鑽一支前往犯案,破壞A之"鐵門門鎖" 鐵門門鎖不是安全設備嗎?? 如果不是那"電鑽一支"是否為兇器呢?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4-03 19:11 發表的 : 1.門鎖是不是安全設備; 321第1項第2款: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安全設備,係指依社會通常觀念足認為防盜之設備而言。 結論:門鎖,不是防盜,難道是防蚊用的嗎?當然是安全設備。 2.電磁紀錄是不是動產: .......
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於 2010-04-03 19:24 發表的 : 冰大,前面所說的爭點在"毀壞"的定義,不過於門鎖是否是安全設備...而要符合321第一項第二款具體要達到法官所想的"毀壞"程度,上述判例中有提到"扭毀"不算是"毀壞"所以這"毀壞"的定義就不得而知了... 又,如果電磁紀錄非動產,那320也就不適用了?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4-04 08:06 發表的 : 大家討論點似乎是在能不能構成320進而提升321,電磁紀錄是否能夠論為動產,我當初也有想過,但是仔細想想這種想法是多餘的既然359就有規定專屬電磁紀錄,不用去討論是否為動產,反正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給他優先適用就好了不是?所以320或321都不該當以上個人淺見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4-04 08:38 發表的 : 電磁紀錄是不是動產,會影響竊取電磁紀錄未遂之可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