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99年基層行政警察特考全四題

Home Home
引用 | 編輯 kevinlcc
2010-04-02 17:27
樓主
推文 x1
請各位前輩們做做這題,
補習班的答案沒提到吸收關係個人覺得很奇怪


二、甲為了解女友A欲與其分手原因,乃唆使乙侵入A之住所,竊取A之電腦中與他人談話之電磁紀錄。乙答應後,乃攜帶工具電鑽一支前往犯案,破壞A之鐵門門鎖,進入屋內找到A之桌上型電腦,插入所攜帶之磁卡卻查無A與他人之對話紀錄,乃繼續尋找A之筆記型電腦,而於置物櫃內尋找筆記型電腦時,適A返家,乙聽到聲響,遂趁隙逃離,試問甲、乙應受何罪名?

附上所有題目,想練習的高手們請動手吧

一、甲承包某辦公大樓興建工程,與另一承包商乙因工程款債務未清償,發生糾紛。甲因需款孔急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cash821
2010-04-02 18:44
1樓
  
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於 2010-04-02 17:27 發表的 刑法-99年基層行政警察特考第二題: 到引言文
請各位前輩們做做這題,
補習班的答案沒提到吸收關係個人覺得很奇怪表情


二、甲為了解女友A欲與其分手原因,乃唆使乙侵入A之住所,竊取A之電腦中與他人談話之電磁紀錄。乙答應後,乃攜帶工具電鑽一支前往犯案,破壞A之鐵門門鎖,進入屋內找到A之桌上型電腦,插入所攜帶之磁卡卻查無A與他人之對話紀錄,乃繼續尋找A之筆記型電腦,而於置物櫃內尋找筆記型電腦時,適A返家,乙聽到聲響,遂趁隙逃離,試問甲、乙應受何罪名?


乙的部分吧~
359+354+306
我的話會用不罰前行為處理
犯罪的主行為是359,由於電腦是在A家,故要犯359一定會觸發到306,故無期待可能性
359和354數罪併罰就好

筆電是屬於障礙未遂部分再另外論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kevinlcc
2010-04-02 19:15
2樓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4-02 18:4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乙的部分吧~
359+354+306
我的話會用不罰前行為處理
犯罪的主行為是359,由於電腦是在A家,故要犯359一定會觸發到306,故無期待可能性
359和354數罪併罰就好

筆電是屬於障礙未遂部分再另外論

對哦~

都沒想到可以用不罰前行為

您的思路果然比較廣表情

我個人是想用吸收關係來吸收掉354及306(本案跟課本的例子有點相似)

結果以359一罪來論斷...(359是主行為、354、306是次行為)

結果看了補習班的答案就滿頭霧水了,

楊x老師是用354+306+358(因為乙竊取電磁紀錄未遂,但359又不罰未遂犯,所以最後以358來判)來做數罪併合處罰,

個人覺得老師的答案有點問題,(是我想錯也說不定表情 )

因為老師沒論及竸合論的關係而是直接用50條,

話說....這樣罪責會不會太重了點...表情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bryantwen
2010-04-03 00:44
3樓
  
本題爭點為行為人犯罪事實之罪數與競合之評價,試分析如下:
一.依刑法罪刑法定主義原則,行為人實行數個犯罪事實,依三階
  論客觀之審查,該當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本應成立數個罪刑。
  惟,依社會通念或經驗法則,時有行為人事實上為一罪或數罪
  ,但僅給予一個法律上的評價,亦或事實及評價上均為數罪,
  但僅給予一個裁判,此即罪數競合理論。
二.罪數競合之態樣:
  1.罪數論:事實上一罪或數罪,評價上為一罪。如接續犯.集合
        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繼續犯..等。
  2.競合論:事實及評價上數罪,裁判上為一罪。
        (1)不純正競合:法條競合.不罰前(後)行為。
        (2)純正競合:想像競合.實質競合。
三.乙應該當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第315-1條窺
  竊他人秘密罪.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記錄罪。
  1.依題旨,乙受甲教唆竊取A與他人談話之電磁紀錄,乙乃攜工
  具電鑽一支前往犯案,破壞A之鐵門門鎖,致鐵門減損通常之
  效用使A受有損害,該當第354條毀損罪,隨後乙侵入A之住所
  ,未得A之同意,該當第306條侵入住居罪,乙一行為觸犯數刑
  法,論擬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2.乙進入屋內找到A之桌上型電腦,插入所攜帶之磁卡,雖查無A
  與他人之對話紀錄,但依一般人客觀之審查,均已明顯感受到
  法益將被侵害之密切關聯與直接危險,已達著手階段,該當第
  315-1條窺竊他人秘密罪與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記錄罪之
  未遂犯。惟乙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而有數法條之適用,為法條
  競合之特別關係,論擬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記錄罪之未
  遂犯。
  3.隨後乙乃繼續尋找A之筆記型電腦,而於置物櫃內尋找筆記型
  電腦時,適A返家,乙聽到聲響,遂趁隙逃離,乙亦已達著手
  階段,惟乙前後窺竊桌上型電腦內之電磁資料與尋找筆記型電
  腦之行為,均符合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並具有時間.空間之關
  連性,論以一個接續犯評價為已足。
四.甲教唆乙侵入A之住所並竊取A之電腦中與他人談話之電磁紀錄,
  該當第28條教唆犯,依共犯從屬性成立第354條毀損罪與第359條
  無故取得他人電磁記錄罪之教唆犯。
五.總結:
  1.乙成立第354條毀損罪與第306條侵入住居罪,一行為觸犯數刑
  法,依第55條從一重處斷。另成立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
  記錄罪,依第50條數罪併罰。
  2.甲成立第354條毀損罪與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記錄罪之教
  唆犯,依第50條數罪併罰。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bryantwen
2010-04-03 00:59
4樓
  
哈哈~
剛翻了一下法條,
315-1跟359都不罰未遂,
以上...大家不用理我@@
不過基警考這會不會太冷門了點...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kevinlcc
2010-04-03 01:42
5樓
  
下面是引用 bryantwen 於 2010-04-03 00:5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哈哈~
剛翻了一下法條,
315-1跟359都不罰未遂,
以上...大家不用理我@@
不過基警考這會不會太冷門了點...

您的文筆還真是棒啊表情

想必您應該練筆練很久了吧(不知我何時才能有這樣的文筆表情 )

另外...358是359與360之預備法條,

也就是說無論該不該當359或360都是以358為前題,

所以楊老師的解答最後才是用358

又另外...這題貌似栽了不少考生呢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bryantwen
2010-04-03 02:44
6樓
  
看了書做了點修改
一樣是喇叭了一堆
不過我覺得以下比較符合基警考出的程度
至於358題目並沒有說乙有任何破解A電腦安全性認證
所以本人不負責之無視XD


甲、乙之刑責試分析如下:
一.乙應該當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1.依題旨,乙受甲教唆竊取A與他人談話之電磁紀錄,乙乃攜工
  具電鑽一支前往犯案,破壞A之鐵門門鎖,致鐵門減損通常之
  效用使A受有損害,該當第354條毀損罪,隨後乙侵入A之住所
  ,未得A之同意,該當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2.乙進入屋內找到A之桌上型電腦,插入所攜帶之磁卡,雖查無A
  與他人之對話紀錄,但依一般人客觀之審查,均已明顯感受到
  法益將被侵害之密切關聯與直接危險,已達著手階段,該當第
  315-1條窺竊他人秘密罪與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記錄罪之
  未遂犯。惟,第315-1條與第359條並無未遂犯之處罰,故乙不
  成立犯罪。
  3.隨後乙乃繼續尋找A之筆記型電腦,而於置物櫃內尋找筆記型
  電腦時,適A返家,乙聽到聲響,遂趁隙逃離,乙亦已達著手
  階段,但其非因己意而為終止行為乃係障礙未遂。惟,第315-1
  條與第359條並無未遂犯之處罰,故乙不成立犯罪。
二.甲應該當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之教唆犯:
  甲教唆乙侵入A之住所並竊取A之電腦中與他人談話之電磁紀錄,
  該當第28條教唆犯,依共犯從屬性成立第306條侵入住居罪之教唆
  犯。惟,乙所犯毀損罪部分,與侵入A之住所竊取其電磁紀錄並無
  事實基礎關係,故甲不成立教唆之責。
三.總結:
  1.乙成立第354條毀損罪與第306條侵入住居罪,依第50條數罪併
  罰。
  2.甲成立第306條侵入住居罪之教唆犯。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lai0913
2010-04-03 16:47
7樓
  
 請問為何不是321第一項第二款之未遂犯呢??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kevinlcc
2010-04-03 18:04
8樓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4-03 16:4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請問為何不是321第一項第二款之未遂犯呢??

表情  

您可參考這判例...





裁判字號: 18 年上字第 1542 號
要  旨: 單純扭毀倉鎖與毀壞門閂者有別,苟未越門,不能認為有犯刑法第三百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

另外320、321是普通竊盜,

358、359在不適用的情況下能不能回頭採用320就不得而知了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lai0913
2010-04-03 18:11
9樓
  
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於 2010-04-03 18:04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您可參考這判例...


裁判字號: 18 年上字第 1542 號
.......
謝謝!但~
題目中
乙答應後,乃攜帶工具電鑽一支前往犯案,破壞A之"鐵門門鎖"
鐵門門鎖不是安全設備嗎??
如果不是那"電鑽一支"是否為兇器呢?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kevinlcc
2010-04-03 18:27
10樓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4-03 18:1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謝謝!但~
題目中
乙答應後,乃攜帶工具電鑽一支前往犯案,破壞A之"鐵門門鎖"
鐵門門鎖不是安全設備嗎??
如果不是那"電鑽一支"是否為兇器呢?表情

上面判例中扭毀都不算了(一般人會認為該當,但法官不這麼認為表情 )

所以實際的文義解釋小弟就不知情了表情

不過會論及321應該是具備320的情況下(竊盜),

而321又是320的加重處罰,

所以...在"當359不適用時,可否改用320"還未知(期待高手解答)表情

如果能用320,才會有321之考量(個人見解)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kevinlcc
2010-04-03 19:00
11樓
  
附上所有題目(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想練習的高手們請動手吧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0-04-03 19:11
12樓
  
1.門鎖是不是安全設備;
321第1項第2款: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安全設備,係指依社會通常觀念足認為防盜之設備而言。
結論:門鎖,不是防盜,難道是防蚊用的嗎?當然是安全設備

2.電磁紀錄是不是動產:
第三百二十三條(修正)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修正前條文】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立法/修正理由】
  本條係八十六年十月八日修正時,為規範部分電腦犯罪,增列電磁紀錄以動產論之規定,使電磁紀錄亦成為竊盜罪之行為客體。惟學界及實務界向認為:刑法上所稱之竊盜,須符合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要件,而電磁紀錄具有可複製性,此與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經使用後即消耗殆盡之特性不同;且行為人於建立自己持有時,未必會同時破壞他人對該電磁紀錄之持有。因此將電磁紀錄竊盜納入竊盜罪章規範,與刑法傳統之竊盜罪構成要件有所扞格。為因應電磁紀錄之可複製性,並期使電腦及網路犯罪規範體系更為完整,爰將本條有關電磁紀錄部分修正刪除,將竊取電磁紀錄之行為改納入新增之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規範。

結論:電磁紀錄非動產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kevinlcc
2010-04-03 19:24
13樓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4-03 19:1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門鎖是不是安全設備;
321第1項第2款: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安全設備,係指依社會通常觀念足認為防盜之設備而言。
結論:門鎖,不是防盜,難道是防蚊用的嗎?當然是安全設備
2.電磁紀錄是不是動產:
.......

冰大,

前面所說的爭點在"毀壞"的定義,

不過於門鎖是否是安全設備...

而要符合321第一項第二款具體要達到法官所想的"毀壞"程度,

上述判例中有提到"扭毀"不算是"毀壞"

所以這"毀壞"的定義就不得而知了...表情

又,如果電磁紀錄非動產,

那320也就不適用了?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0-04-03 19:34
14樓
  
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於 2010-04-03 19:2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冰大,

前面所說的爭點在"毀壞"的定義,

不過於門鎖是否是安全設備...

而要符合321第一項第二款具體要達到法官所想的"毀壞"程度,

上述判例中有提到"扭毀"不算是"毀壞"

所以這"毀壞"的定義就不得而知了...表情

又,如果電磁紀錄非動產,

那320也就不適用了?


1.表情
哈哈......文章看太快,沒注意到,抱歉抱歉。
不過......「電鑽」鑽下去,還不能論毀壞......
難不成得學電影用槍打嗎?
(題外話,電影是騙人的,鎖用小手槍是打不壞的,要用步槍才行)
個人以為,「使其失去防閑效用」,即算是毀壞。

2.表情
罪刑法定,立法理由已經明文電池紀錄非動產,不容許有類推解釋的餘地,自無刑法320之適用。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cash821
2010-04-04 08:06
15樓
  
大家討論點似乎是在能不能構成320進而提升321,電磁紀錄是否能夠論為動產,我當初也有想過,但是仔細想想這種想法是多餘的
既然359就有規定專屬電磁紀錄,不用去討論是否為動產,反正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給他優先適用就好了不是?
所以320或321都不該當

以上個人淺見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0-04-04 08:38
16樓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4-04 08:0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大家討論點似乎是在能不能構成320進而提升321,電磁紀錄是否能夠論為動產,我當初也有想過,但是仔細想想這種想法是多餘的
既然359就有規定專屬電磁紀錄,不用去討論是否為動產,反正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給他優先適用就好了不是?
所以320或321都不該當

以上個人淺見


電磁紀錄是不是動產,會影響竊取電磁紀錄未遂之可罰性。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cash821
2010-04-04 12:42
17樓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4-04 08:3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電磁紀錄是不是動產,會影響竊取電磁紀錄未遂之可罰性。


可罰性不是要看主觀抽象惡性程度或著手程度嗎? 啥重大無知說和抽象危險說等等的...
看是不是動產!??   我以為只要看竊取電磁紀錄的程度(看個案)有沒有可罰必要性就好了~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bryantwen
2010-04-04 12:49
18樓
  
第一題

甲之刑責試分析如下:
一.1.甲不成立刑法第347條之擄人勒贖罪:
   依題旨,承包商甲與另一承包商乙因工程款債務未清償而發生糾紛,
   嗣後甲因需款孔急,乃強押乙至某處,並以手銬銬住乙之手腳,要求
   乙給付欠款新台幣一億元。甲似應該當刑法第347條之擄人勒贖罪
   ,惟該行為人主觀須有為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始該當本罪,本題甲
   對乙本有合法工程款債權之請求權,並無為其他不法利益所有之意圖
   ,故不該當本罪。
  2.甲應該當第302條私行拘禁罪:
  甲雖有合法債權之請求權,惟其方法仍須符合手段目的之關聯性,自
  不得以合法債權之請求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題旨甲強押乙至某處
  ,並以手銬銬住乙之手腳,侵害乙之生理自由並使達無法抗拒之程度
  ,該當第302條私行拘禁罪。
二.甲不成立私行拘禁罪之中止犯:
  嗣經乙討價並委託友人A依指示交付新台幣五百萬元,甲遂令友人B前往
  約定地點取款,不意B甫返回拘禁乙之處所即遭不明人士搶走款項,甲
  誤以為警方查緝而逃逸,乙自行脫困,其中甲犯罪行為之中止,並非出
  於其自由之意識,依法蘭克公式,甲不成立私行拘禁罪之中止犯。
三.總結:
  甲成立第302條私行拘禁罪。

==============================================

個人認為這一題爭點應該是在擄人勒贖的判斷
因為這個點判斷錯誤
後面情況會不自覺考慮到取贖是否成立與放人的問題
我看了法條其實347並沒有明文為不法利益(346有)
僅以擄人為要件
大法官會議另有解釋有興趣可以翻一下...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jeilove0129
2010-04-08 12:22
19樓
  
竊盜構成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請注意"動產"!!!電磁紀錄並非動產吧!!!
竊盜都不能成立,何必討論"凶器或毀越安全設備"加重竊盜部份...

獻花 x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