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088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vanessa62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第92條、第167條之問題

嗚~今天看民法呀~

有兩條不大懂

1、民法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8 22:44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民法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裡面所稱之「第三人」是指不包括「相對人之代理人或受其委任從事締約者」,
可是於這相對關係裡面,不是就當事人跟相對人或相對人之代理人嗎?!~
阿又說不包括~~好怪喔!!

2、民法167條:「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這一句不懂「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


我來試試看回答:
1.情況1:甲騙乙用1萬元買1張紙,乙知道受騙了可以撤銷意思表示。
  情況2:丙騙乙,而使得乙用1萬元向甲買1張紙,必須要甲知道乙是受騙的,乙才可以撤銷意思表示。
  情況3:丙騙乙,而使得乙用1萬元向甲的員工丁買1張紙,也是必須要甲知道乙是受騙的,乙才可以撤銷意思表示。
  這裡所稱之「第三人」是指不包括「相對人之代理人或受其委任從事締約者」指的就是丁。
  也就是說就算丁知道而甲不知道乙是受騙的,乙還是不能撤銷意思表示。
  這一條在說的是誰有撤銷權,不是在說誰是當事人。

2.甲叫乙去幫他去向丙買一部車,甲至少必須向乙表示代理權授與,或者向丙表示代理權授與乙。
  這裡:『向代理人(乙)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丙)』
  向代理人(乙)授權又叫做內部授權;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丙)又叫做外部授權

以上僅為個人看法,參考就好,並請指正。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18 23:1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812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