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hannicol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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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也有去考!! 我當時是這樣解的~~其實第一時間~我覺得不難!! 不過解完之後~感覺自己寫太多沒必要的論述~造成時間分配上的不良後果~而且~民法商品製造人責任的部份~我也寫不太好!!
丙的部份 我寫用消保法第七條~向甲求償重傷的人格權損害賠償~並討論了民法商品製造人責任~可以確定的是本案系爭的瑕疵車輛全毀~屬商品自傷為純粹經濟上損失~無法求償!! 而對乙~我用民法三五九~向乙主張解約並返還買賣車輛價金~也討論了不能用第三六零請求損害賠償的原因~然後討論這種自始瑕疵是否有物之瑕疵擔保和不完全給付競合的大爭點!! 引了一下77年7th決議!!~~結論我採履行說!! 然後可以競合~用227-1請求人格權固有損害的賠償!!
丁的部份 我一樣用消保第七條~向甲求償~~但是當時我忘了討論丁是否可依消保法消費者的地位主張第七條這個點!! 我想這也算爭點之一... 然後在賠償範圍的部份~道具及退票所生的損失~都可以賠償!! 我是引民法第216條的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 而在門票部份雖屬尚未收取的債權~但其損失係因所受損害(表演道具毀損)而致~所以屬第216條之所失利益而可求償!!
我也沒討論到丁是否可向甲主張契約第三人效力!! 雖然說結論我會採不行!! 但我沒討論到~因為時間緊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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