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hannicol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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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也有去考!! 我当时是这样解的~~其实第一时间~我觉得不难!! 不过解完之后~感觉自己写太多没必要的论述~造成时间分配上的不良后果~而且~民法商品制造人责任的部份~我也写不太好!!
丙的部份 我写用消保法第七条~向甲求偿重伤的人格权损害赔偿~并讨论了民法商品制造人责任~可以确定的是本案系争的瑕疵车辆全毁~属商品自伤为纯粹经济上损失~无法求偿!! 而对乙~我用民法三五九~向乙主张解约并返还买卖车辆价金~也讨论了不能用第三六零请求损害赔偿的原因~然后讨论这种自始瑕疵是否有物之瑕疵担保和不完全给付竞合的大争点!! 引了一下77年7th决议!!~~结论我采履行说!! 然后可以竞合~用227-1请求人格权固有损害的赔偿!!
丁的部份 我一样用消保第七条~向甲求偿~~但是当时我忘了讨论丁是否可依消保法消费者的地位主张第七条这个点!! 我想这也算争点之一... 然后在赔偿范围的部份~道具及退票所生的损失~都可以赔偿!! 我是引民法第216条的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 而在门票部份虽属尚未收取的债权~但其损失系因所受损害(表演道具毁损)而致~所以属第216条之所失利益而可求偿!!
我也没讨论到丁是否可向甲主张契约第三人效力!! 虽然说结论我会采不行!! 但我没讨论到~因为时间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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