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
分享:
▲
▼
這些事情,沒有動用到刑民法的必要. 程序利益和實體利益平衡. 祝順心. 退一步,海闊天空. 1,通常是一個月時間找房屋.可以談,不然就等到屆期終止. 2,屋前貼告示:私人進出禁止停車,看到誰停的說一下即可,不要吵架,小事變大事.不可破壞車子,通常會留電話.(這是禮貌),不然門口劃紅線,報警吊車,排除妨礙進出.(如果是路邊公用路),租屋人有權通行. 3,工作的事找社會局,但時間有花些.效用大嗎? 4,刑法309或310,但訟累? 5,罰單,合法才是公平,違法因為不是權利,故無法引用憲法第7條的公平來主張違法要公平一致(為何只捉我).當然,3000元以下行政罰法是可以不必罰.(所以不必吵,裁量在公務員手上) 刑法妨害公務?簽收是送達的依據,沒有說違規人必須負簽收的義務,可以不簽收,但罰單還是要照開.另外寄送.只是此時可以用查明身分的臨檢方法,帶回派出所.不是用妨害公務罪,留給檢察官去辦. ........... 以上,退一步,事事順心.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