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一些租賃及一些生活法律問題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193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ctaic
級別:
小人物
x0
x19
分享:
▼
x
0
[求助] 一些租賃及一些生活法律問題
1.房屋租賃,如為不定期契約,依民法450條第2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如果出租人隨時令其搬離其居所,不就對承租人有所損害?臨時叫你搬離的話,哪有時間讓你覓尋下一個居所??
而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是指何種行為而言??
2.續上,房屋租賃為透天厝,僅由一小鐵門進出,近來發生外地人常將其車輛放置於本人居所之門口(有屋簷,但無騎樓),造成出入困難, 有時還致無法開啟其鐵門出入,對本人造成極大之不便!想請問,如果房屋為租賃,可否有權請求除去?
或有其他之方法可改善之??
3.工作為其定期契約,六月一簽!其契約書載明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x
0
[樓 主]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
2010-02-11 11:47 |
春之柏
級別:
小有名氣
x3
x573
分享:
▲
▼
這些事情,沒有動用到刑民法的必要.
程序利益和實體利益平衡.
祝順心.
退一步,海闊天空.
1,通常是一個月時間找房屋.可以談,不然就等到屆期終止.
2,屋前貼告示:私人進出禁止停車,看到誰停的說一下即可,不要吵架,小事變大事.不可破壞車子,通常會留電話.(這是禮貌),不然門口劃紅線,報警吊車,排除妨礙進出.(如果是路邊公用路),租屋人有權通行.
3,工作的事找社會局,但時間有花些.效用大嗎?
4,刑法309或310,但訟累?
5,罰單,合法才是公平,違法因為不是權利,故無法引用憲法第7條的公平來主張違法要公平一致(為何只捉我).當然,3000元以下行政罰法是可以不必罰.(所以不必吵,裁量在公務員手上)
刑法妨害公務?簽收是送達的依據,沒有說違規人必須負簽收的義務,可以不簽收,但罰單還是要照開.另外寄送.只是此時可以用查明身分的臨檢方法,帶回派出所.不是用妨害公務罪,留給檢察官去辦.
...........
以上,退一步,事事順心.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x
2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2-11 13:42 |
寒窗問拾得
級別:
小人物
x1
x99
分享:
▲
1.我想你要的答案應該是在第450條第3項: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2.個人比較建議的是行政法上的解決方法:檢舉他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的違規情形,讓道路交通主管機關來解決(據說台北市的1999處理這方面的問題還算快速)
3.跟4.的案件事實還不是很明朗,不過建議你可以帶著資料去找免費的法律諮詢(台北市是1999轉6168,可以跟免費的律師預約時間)
5.大致同樓上所說,另柏大提到的行政罰法第19條的裁量,根據不負責任的消息來源指出,由於經濟不景氣,很多機關都從寬認定,閣下不妨一試。
以上,祝您順心、平安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x
1
[2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
2010-02-11 23:46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059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