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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a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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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一些租賃及一些生活法律問題
1.房屋租賃,如為不定期契約,依民法450條第2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如果出租人隨時令其搬離其居所,不就對承租人有所損害?臨時叫你搬離的話,哪有時間讓你覓尋下一個居所??
而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是指何種行為而言??


2.續上,房屋租賃為透天厝,僅由一小鐵門進出,近來發生外地人常將其車輛放置於本人居所之門口(有屋簷,但無騎樓),造成出入困難, 有時還致無法開啟其鐵門出入,對本人造成極大之不便!想請問,如果房屋為租賃,可否有權請求除去?
或有其他之方法可改善之??


3.工作為其定期契約,六月一簽!其契約書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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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2-11 11:47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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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事情,沒有動用到刑民法的必要.
程序利益和實體利益平衡.
祝順心.
退一步,海闊天空.
1,通常是一個月時間找房屋.可以談,不然就等到屆期終止.
2,屋前貼告示:私人進出禁止停車,看到誰停的說一下即可,不要吵架,小事變大事.不可破壞車子,通常會留電話.(這是禮貌),不然門口劃紅線,報警吊車,排除妨礙進出.(如果是路邊公用路),租屋人有權通行.
3,工作的事找社會局,但時間有花些.效用大嗎?
4,刑法309或310,但訟累?
5,罰單,合法才是公平,違法因為不是權利,故無法引用憲法第7條的公平來主張違法要公平一致(為何只捉我).當然,3000元以下行政罰法是可以不必罰.(所以不必吵,裁量在公務員手上)
刑法妨害公務?簽收是送達的依據,沒有說違規人必須負簽收的義務,可以不簽收,但罰單還是要照開.另外寄送.只是此時可以用查明身分的臨檢方法,帶回派出所.不是用妨害公務罪,留給檢察官去辦.
...........
以上,退一步,事事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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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1 13:42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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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想你要的答案應該是在第450條第3項: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2.個人比較建議的是行政法上的解決方法:檢舉他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的違規情形,讓道路交通主管機關來解決(據說台北市的1999處理這方面的問題還算快速)

3.跟4.的案件事實還不是很明朗,不過建議你可以帶著資料去找免費的法律諮詢(台北市是1999轉6168,可以跟免費的律師預約時間)

5.大致同樓上所說,另柏大提到的行政罰法第19條的裁量,根據不負責任的消息來源指出,由於經濟不景氣,很多機關都從寬認定,閣下不妨一試。

以上,祝您順心、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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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2-11 2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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