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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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事情,没有动用到刑民法的必要. 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平衡. 祝顺心. 退一步,海阔天空. 1,通常是一个月时间找房屋.可以谈,不然就等到届期终止. 2,屋前贴告示:私人进出禁止停车,看到谁停的说一下即可,不要吵架,小事变大事.不可破坏车子,通常会留电话.(这是礼貌),不然门口划红线,报警吊车,排除妨碍进出.(如果是路边公用路),租屋人有权通行. 3,工作的事找社会局,但时间有花些.效用大吗? 4,刑法309或310,但讼累? 5,罚单,合法才是公平,违法因为不是权利,故无法引用宪法第7条的公平来主张违法要公平一致(为何只捉我).当然,3000元以下行政罚法是可以不必罚.(所以不必吵,裁量在公务员手上) 刑法妨害公务?签收是送达的依据,没有说违规人必须负签收的义务,可以不签收,但罚单还是要照开.另外寄送.只是此时可以用查明身分的临检方法,带回派出所.不是用妨害公务罪,留给检察官去办. ........... 以上,退一步,事事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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